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侖檢刑訴〔2020〕2094號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61979********,漢族,初中文化,公司職員,住河南省滑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時28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飲酒后駕駛浙BF****小型轎車,行駛至寧波市北侖區(qū)霞浦街道水俞村第二通道旁停車場倒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孟某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孟某某駕車逃逸,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樣酒精濃度為133mg/100ml。。孟某某已履行賠償義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提取血樣筆錄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證言;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
5.視聽資料:路面監(jiān)控、查處過程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涂學華
????????????????????????????????檢察官助理:陳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