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下檢開刑檢刑訴〔2019〕80號
被告單位武漢**建設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7178012****,住所武漢市青山區(qū)**路**號,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訴訟代表人陳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武漢**建設有限公司副**,聯(lián)系電話1890863****。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51978********,漢族,大專文化,武漢**建設有限公司**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住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號**門**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黃石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當日由黃石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71964********,漢族,高中文化,武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黃石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武漢**建設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某、曾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2019年3月13日至4月13日、5月28日至6月28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2019年2月27日至3月13日、5月14日至5月28日、7月29日至8月12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7月8日,招標人黃石市**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新區(qū)**二期還建小區(qū)一標段公開招標,該項目建設面積約16萬平方米,工程攔標價人民幣26005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投標保證金560萬元。為中標該項目,被告人曾某某、孟某某經(jīng)共謀,分別聯(lián)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另案處理)時任**劉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另案處理)黃石負責人汪某某讓該兩家單位幫忙投標該項目,被告單位武漢**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及上述兩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由孟某某制定,*甲公司、*乙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均由孟某某籌集。2014年7月29日,上述單位在黃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2014年8月4日,*甲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25984.0388萬元。*甲公司將該工程交給曾某某介紹的項目經(jīng)理實際承建,*甲公司向?qū)嶋H承建人收取總工程量1.21%的管理費。經(jīng)鑒定,該項目獲利最小值為13946131.14元,最大值為34865327.85元。
2014年9月5日,招標人黃石市**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湖北**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新區(qū)**二期還建小區(qū)二標段工程公開招標,該項目總建筑面積149000平方米,招標控制價23960萬元,投標保證金480萬元。被告人孟某某為了賺取投標保證金的利息及制作標書的好處費,詢問陳某某(另案處理)是否愿意投標該工程,陳某某同意。二人經(jīng)共謀,由孟某某負責聯(lián)系投標單位及擬定投標報價,陳某某負責提供部分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孟某某除以*丙公司投標該項目外,還分別聯(lián)系*乙公司汪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另案處理)湖北分公司財務人員蔣**等人讓上述三家單位投標該項目,三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由孟某某制定。*乙公司、*丙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均由陳某某籌集,*丁公司投標保證金由孟某某籌集120萬元,*丁公司賀某某、吳某某分別籌集投標保證金80萬元、280萬元。2014年10月13日,上述單位在黃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2014年10月18日,*丁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23952.0044萬元,該項目實際由陳某某安排的項目經(jīng)理承建,*丁公司收取總工程量1%的管理費。經(jīng)鑒定,該項目獲利最小值為13344954.85元,最大值為33362387.13元。
2014年8月1日,招標人黃石市**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新區(qū)**還建樓小區(qū)二期三標段工程公開招標,該項目建設面積約104000平方米,工程造價約1.8億元,投標保證金360萬元,招標控制價17028萬元。為了中標該工程,被告人曾某某、孟某某經(jīng)共謀,曾某某聯(lián)系*甲公司劉某某,孟某某聯(lián)系*乙公司汪某某、*丁公司蔣某某等人讓該三家單位幫*丙公司陪標,上述四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由孟某某制定,*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投標保證金均由孟某某籌集。2014年8月21日,上述單位在黃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2014年8月26日,**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16432.5739萬元。經(jīng)鑒定,該項目獲利金額為9410301.08元。
2014年9月5日,招標人黃石市**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新區(qū)**二期還建小區(qū)六標段工程公開招標,該項目建設面積約112000平方米,投標保證金360萬元,招標控制價16797萬元。被告人孟某某為了賺取投標保證金的利息及制作標書的好處費,詢問陳某某是否愿意投標該工程,陳某某同意。二人經(jīng)共謀,由孟某某負責聯(lián)系投標單位及擬定投標報價,陳某某負責提供部分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孟某某除以武漢**建設有限公司投標該項目外,還分別聯(lián)系*乙公司汪某某、*丁公司蔣某某等人讓上述三家單位投標該項目,三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由孟某某制定,*乙公司投標保證金由孟某某籌集,*丁公司投標保證金孟某某籌集160萬元,其余由賀某某籌集,*丙公司投標保證金由該公司提供。2014年10月14日,*乙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16787.1361萬元,該項目實際由陳某某安排的湖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乙公司收取總工程量1.3%的管理費。經(jīng)鑒定,該項目獲利最小值為9292467.79元,最大值為23231169.46元。
2015年4月,大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委托湖北**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對大冶市“**”還建樓建設工程公開招標,該項目建筑面積約135000平方米,投保保證金80萬元,履約保證金2104萬元。為中標該工程,被告人孟某某、曾某某經(jīng)共謀,分別聯(lián)系*甲公司、*乙公司為*丙公司陪標,上述三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由孟某某制定,投保保證金均由本單位提供,**建、*乙公司履約保證金分別由孟某某、陳某某籌集,武漢*丙公司履約保證金由其本公司提供。2015年5月11日,湖北**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丙公司排名第二。孟某某以江某某的名義舉報湖北**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有擔任其他在建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的違規(guī)行為,2015年7月22日,經(jīng)原評標委員會復審,取消該公司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選取第二中標候選人*丙公司為中標人,中標價186524090.43元。經(jīng)鑒定,該項目獲利最小值為11169032.5元,最大值為27922581.26元。
被告單位武漢**公司**違法所得400萬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自動投案,孟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招投標資料、銀行流水、記賬憑證等書證;2.證人柯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證言;3.湖北涵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被告人孟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在**新區(qū)**還建樓小區(qū)二期三標段、大冶市“**”還建樓建設工程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被告單位武漢**建設有限公司與部分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中標上述兩個項目,中標金額分別為16432.5739萬元、18652.409043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孟某某身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新區(qū)**二期還建小區(qū)一標段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曾某某、孟某某與部分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中標金額為25984.0388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究其刑事責任。
在**新區(qū)**二期還建小區(qū)二標段、六標段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孟某某與部分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中標金額分別為23952.0044萬元、16787.1361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萬新勝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現(xiàn)羈押于黃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qū)徲诤笔∥錆h市江漢區(qū)**,聯(lián)系電話17125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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