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東檢三部刑訴〔2019〕752號
被告人孟某某,綽號“瑪麗”,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231991********,達斡爾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北京市東城區(qū)**游泳健身**,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鎮(zhèn)**村,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同年8月2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某,綽號“大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國際游泳健身**,住山東省滕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孔某某,綽號“哈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1011986********,漢族,大學??莆幕潭?,**分公司**,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qū)**鄉(xiāng)**村**委,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東四北大街物美超市北側便道發(fā)小廣告,民警左某某等人制止時,三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宗某某、孔某某阻擋、推搡民警,孟某某踢踹、推搡民警左某某(經鑒定,不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于當日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左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左某某等人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三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蕾蕾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宗某某、孔某某現(xiàn)在居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
3.適用簡易程序函。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5.換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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