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龍檢刑訴〔2021〕37號
被告人孟某某(自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不詳,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吉林省白城市人,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鄉(xiāng),捕前在??跓o固定住址。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0年4月17日刑滿釋放;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10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谑泄簿铸埲A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盜竊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孟某某閑逛到海口市龍華區(qū)解放西路多寶利商場門前處,發(fā)現(xiàn)被害人韋某某停放在該處一輛黑色的夢綠牌電動車留有鑰匙,于是其趁沒人注意,將該電動車盜竊走,之后將電動車以人民幣220元的價格賣掉。2020年10月22日,孟某某在??谑旋埲A區(qū)得勝沙路肛腸醫(yī)院對面的茶樓處被民警抓獲,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84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書、到案經過、人口信息查詢表、刑事判處書及釋放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意見書;
5.辨認筆錄;
6.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84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盜竊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可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香
2021年1月25日
附:
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谑械谝豢词厮?/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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