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東檢二部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5221971********,漢族,文盲,農(nóng)民,在津無固定住所(戶籍地:山東省陽谷縣**鎮(zhèn)**路**村**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金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5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在津無固定住所(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路**里**號)。1984年4月25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12月2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大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9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孫某某、金某通過電話商定以每克人民幣360元的價格由孫某某向金某販賣冰毒200克。2020年6月1日,孫某某在山東省陽谷縣金斗營鎮(zhèn)向金某販賣白色晶體200克,金某將該白色晶體由山東省運輸至天津市。經(jīng)對金某運輸?shù)陌咨w進行稱量,重量為200克。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檢驗鑒定中心檢驗,從上述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金某抓獲歸案。2020年6月2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孫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證;
2.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3.被告人孫某某、金某的供述和辯解;
4.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毒品稱量錄像、電話通信記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運輸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偉
檢察官助理:袁慶麗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金某現(xiàn)被羈押于天津市河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8張),補充材料11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