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建檢一部刑訴〔2020〕290號
被告人孫某甲,又名孫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1197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鄉(xiāng)**莊,住許昌市魏都區(qū)**路**小區(qū)。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許昌市公安局示范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示范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變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6年9月份,在許昌市魏都區(qū)**大道“**圖文設計店”內,被告人孫某甲伙同孔某甲(另案處理)偽造姓名為孔某乙的人民警察證一張。
2、2016年10月份上旬,在許昌市魏都區(qū)**大道“**圖文設計店”內,被告人孫某甲伙同孔某甲偽造姓名為陳某甲人民警察證一張。
3、2016年10月份下旬,在許昌市魏都區(qū)**大道“**圖文設計店”內,被告人孫某甲伙同孔某甲偽造姓名為王某某和郭某某的人民警察證兩張。
4、2018年12月份,在許昌市魏都區(qū)**大道“**圖文設計店”內,被告人孫某甲伙同孔某甲偽造姓名為陳某乙和孫某丙人民警察證兩張。
5、2019年5月份,在許昌市魏都區(qū)**大道“**圖文設計店”內,被告人孫某甲偽造李某某身份證一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搜查、辨認等筆錄;5、電子數據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非法制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孫某甲偽造居民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一人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數罪并罰。被告人孫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孫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甲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至4000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罪并罰,建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至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于付卿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甲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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