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京房檢一部刑訴〔2019〕1177號
被告人孫某甲,化名孫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3271984********,蒙古族,初中肄業(yè),出生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扎魯特旗**鎮(zhèn)**號,住北京市房山區(qū)**街道**村**房。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甲,化名張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523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東省,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莘縣**鎮(zhèn)**村**號,住北京市房山區(qū)**街道**園**室。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涉嫌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于同年12月18日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件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0月24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18日,趙某甲(另案處理)注冊成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自該公司成立至2019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房山區(qū)拱辰街道睿府書香小區(qū)書院南街10號院11號樓411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室,趙某甲招聘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化某某(另案處理)、張某丙(另案處理)擔任業(yè)務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客戶聯(lián)系,向客戶承諾辦理證件不需要本人參加考試,為客戶辦理各類工程師證、操作證等由國家機關(guān)頒發(fā)的證件44本,非法獲利。其中,被告人孫某甲為江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機電工程師證3本,對方公司將人民幣38400元轉(zhuǎn)賬至**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賬戶。被告人張某甲為青島**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辦理電氣工程師證1本,對方公司將人民幣7900元轉(zhuǎn)賬至**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賬戶。
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區(qū)拱辰街道睿府書香小區(qū)書院南街10號院11號樓411室將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查獲歸案。涉案物品已扣押并隨案移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甲、化某某、張某丙、陳某某、臧某某、王某甲、孫某丙、王某乙、趙某乙、張某丁、張某戊、許某某等人的證言;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書證: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專業(yè)咨詢服務合同、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業(yè)績單、電子回執(zhí)、證書復印件、企業(yè)工商資料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腦資料、手機數(shù)據(jù)、電話錄音;7.其它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拘役三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現(xiàn)在其住處候?qū)彛▽O某甲聯(lián)系方式:1369911****,張某甲聯(lián)系方式:1381073****)
2、隨案移送卷宗14冊(同趙某甲、張某丙、化某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案)。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涉案物品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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