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唐古檢一部刑訴〔2020〕88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5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時許,在古冶區(qū)習家套鄉(xiāng)西營套村村委會內,被害人孫某丙與被告人孫某甲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孫某甲打孫某丙一巴掌,后被在場人員拉開。在拉架過程中,孫某甲的兒子被告人孫某乙從后面抱著孫某丙將其摔倒在地,孫某甲見狀上前將孫某丙打傷。經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丙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孫某丁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孫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
7.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8.被告人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等其他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認罪認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孫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對孫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麗坤
檢察官助理:宋麗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二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補充材料七頁、光盤一張;
??????3.證據目錄;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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