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一部刑訴〔2020〕904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農(nóng)歷9月,被告人孫某某將在淅川縣九重鎮(zhèn)高家村路邊撿到的罌粟殼里的種子播種在位于高家村自家后院菜地里,并對種植的罌粟進行澆水、施肥。2019年12月4日早上7時許被淅川縣公安局民警查獲后鏟除。經(jīng)當場清點,孫某某種植的罌粟幼苗為1013株。經(jīng)鑒定,送檢的孫某某種植的植物品種為罌粟,俗稱鴉片、大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超過500株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海燕
檢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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