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93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24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組**號。2010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9年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經(jīng)本院于2020年8月3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7時許,公安人員在本市江岸區(qū)興業(yè)路**廣場**室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孫某某抓獲,當場從其腰帶皮帶頭部位查獲其隨身攜帶的“麻果”1包(重12.45克)。經(jīng)鑒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身份信息表、前科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取樣筆錄、稱量筆錄等書證;3.證人徐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孫某某具有毒品再犯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陶漢文
檢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看守所。
2.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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