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駐馬店市汝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熊某某(另案處理)帶著張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孫某某等人到平輿縣“****”找宋某某談賈某某欠款的事。因宋某某為賈某某債務擔保人,當時無法聯系到賈某某,熊某某(另案處理)帶著張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孫某某強行將宋某某帶至汝南縣“****”酒店內,限制宋某某行為,口頭威脅、恐嚇宋某某還錢。宋某某被熊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孫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三、四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孫某某的戶籍證明等;
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
4、證人證言:證人劉某、馮某某等人的證言;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伙同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任華林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羈押于汝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
4.證人鑒定人名單。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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