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蓬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孫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地煙臺市蓬某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煙臺市蓬某區(qū)**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蓬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蓬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蓬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某,在煙臺市蓬某區(qū)**小區(qū)**號樓**租房處,從2019年8月13日23時許開始,非法剝奪門某某人身自由長達十余小時,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對門某某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并將門某某的手機摔壞。經蓬某市價格監(jiān)測中心鑒定,被摔壞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辨認、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蓬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姜 輝
檢察官助理:朱曉虎
2020年12月2日
(代章)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5.《量刑建議書》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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