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刑訴刑訴〔2014〕360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31980********,漢族,初中畢業(yè),鄉(xiāng)村醫(yī)生,住民權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同年10月3日退回民權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民權縣公安局于同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于同年9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孫某某從他人手中以每包10的價格購買2包(共18小袋)“九味蜇蟲丸”,欲在其本村診所向外銷售,被民權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查獲。經(jīng)鑒定“九味蜇蟲丸”為假藥。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孫某某到民權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書證:現(xiàn)場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拉薩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文件、民權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假藥認定書、情況說明、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銷售假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東風
檢察員:鄧??鑫
2014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