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起?訴?書
滬檢三分二部刑訴〔2020〕419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223261972********,漢族,大學文化,系**船員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員工,戶籍在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路**號,住湖北省咸寧市**路**小區(qū)**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由上海海關緝私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受**船員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指派擔任“**”輪政委,期間利用負責免稅品采購、保管、分配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報船員消耗量方式套取免稅卷煙,并銷售給境內船外人員宋某某(另案處理)牟利。
????同年10月11日10時許,宋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孫某某支付預付款人民幣20,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并于同日晚間“**”輪??可虾M飧邩蚋劭跁r,登船向孫某某支付尾款66,500元。同月13日20時許,在“**”輪停靠上海市長興島**工業(yè)有限公司附近船塢休整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將此次進港采購的免稅卷煙以及上一個航次套取的免稅卷煙共計320條私自交付給宋某某安排的人員偷運出海關監(jiān)管區(qū)。經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計核,被告人孫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偷逃應繳稅款199,017.1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孫某某經偵查員電話通知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案發(fā)經過》《情報線索移交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能夠與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本案的案發(fā)經過,以及孫某某投案自首等事實。
2.偵查機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封存筆錄》等書證,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向偵查機關繳納暫扣款的事實。
3.偵查機關收集的《關于電子證據(jù)來源的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鑒定文書》《航行記錄》《任職證明》等書證,另案處理人員宋某某的供述,能夠與被告人孫某某供述相互印證,證實孫某某將船舶公司名義采購的免稅卷煙于2018年10月銷售給宋某某偷運出海關監(jiān)管區(qū)的事實。
4.相關海關的《涉嫌走私貨物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的書證,證實本案偷逃應繳稅款數(shù)額的事實。
5.偵查機關收集的《常住人口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書證,證實被告人孫某某的自然身份狀況。
6.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對上述走私普通貨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與他人共謀,利用職務便利采購免稅卷煙,通過虛報船員消耗量的方式套取免稅卷煙320條,未經申報擅自銷售給船外人員偷運入境,偷逃應繳稅額19萬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犯罪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顧怡冬
檢察官助理:張??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聽取值班律師意見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被告人孫某某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1件
??6.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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