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365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23198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住東光縣**鎮(zhèn)**村。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寧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2000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抓獲,次日被滄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滄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孫某某伙同張某甲、賈某某(均已判刑)以非法占為目的,經(jīng)預謀后,虛構(gòu)零首付購車信息,誘騙鄭某某、段某某、崔某某、張某乙、曲某某貸款購車,由**公司提供擔保,以160600元的總價格購得福睿斯轎車二輛,以161800元的總價格購得別克英朗轎車二輛,以106900元的價格購得大眾朗逸轎車一輛,后誘騙五被害人將車輛抵押,將抵押款據(jù)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信、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證明、抓獲經(jīng)過、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郭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鄭某某、段某某等人陳述;
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張某甲、賈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立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滄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冊、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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