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一部刑訴〔2020〕314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1211997********,漢族,中專文化,青島**服務(wù)公司保安。戶籍地山東省五蓮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團結(jié)路溫州**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五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五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孫某甲借助貸款中介的身份,通過網(wǎng)絡(luò)為被害人孫某乙介紹辦理貸款業(yè)務(wù),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謊稱貸款公司查賬、銀監(jiān)會對賬需要手續(xù)費、清賬費等理由,詐騙被害人孫某乙錢財共計31206.12元。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向五蓮縣公安局投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退賠被害人損失31206.1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孫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詐騙被害人錢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思思
檢察官助理:吳兆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谖迳徔h**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5866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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