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葫南檢公刑訴〔2018〕53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19********501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葫蘆島市南票區(qū),被捕前住南票區(qū)**鎮(zhèn)**屯村**組**號。因本案于2017年9月23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經葫蘆島市南票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葫蘆島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甲在明知自己未達到申請種糧大戶補貼要求的情況下,為騙取補貼款,于2014年4月虛構承包葫蘆島市農牧場孫屯分場400畝土地的合同,與在高橋鎮(zhèn)季家屯村村民處承包120.4畝土地的合同一同上交南票區(qū)農村經濟局,騙取國家種糧大戶補貼款2931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葛某某、關某某、孫某乙等的證言;2.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承包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葫蘆島市南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丹丁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1份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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