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檢公訴刑訴〔2015〕7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縣,住峽江縣**鄉(xiāng)**村**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吉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3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吉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吉水縣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某某因家庭貧困,且早年耕牛被盜,便萌生了盜竊他人耕牛的想法。2015年4月12日上午,孫某某從峽江乘車來到永豐縣**鄉(xiāng)等地尋找耕牛企圖盜竊,但未找到合適目標。當晚在七都鄉(xiāng)官山村附近過夜。13日,從官山沿路來到**鄉(xiāng)**村**村**嶺發(fā)現(xiàn)三頭牛,等到當日晚上20時許,將其中的一頭雜交母牛牽走,另有一頭小黃牛跟隨其后,孫某某便將這兩頭牛盜走。14日早上孫某某將兩頭牛牽到吉水**圩鎮(zhèn),將那頭小黃牛賣給了王某某,將牛交給了王某某并收了其100元定金,在將那條頭雜交母牛牽到**牛圩上交易時被人懷疑并舉報而歸案。經(jīng)鑒定,被盜的兩頭牛的價格為11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盜竊他人兩頭牛,價值116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稂勇智
2015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吉水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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