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481199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及住址均系樂陵市**街道**村。2017年9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樂陵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8月3日被樂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樂陵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樂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凌晨2時許,孫某某行至樂陵市國強北側的老汽修廠院內,將被害人劉某某停放在家中門洞內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盜走。2020年7月23日凌晨2時許,孫某某將該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樂陵市公安局對面的網(wǎng)吧門口時,被劉某某發(fā)現(xiàn)并追回。
2.2020年7月27日凌晨4時許,孫某某行至樂陵市**路,將被害人宋某甲停放在鴻海餃子城門口處的一輛自行車盜走。2020年8月23日6時許,孫某某騎著該自行車行至樂陵市國強路口時被民警查獲。
3.2020年7月30日12時許,孫某某行至樂陵市**街道**村,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村西側耕地里的一輛變速自行車盜走。2020年8月1日,孫某某騎著該變速自行車外出時被陳某某發(fā)現(xiàn),后陳某某到孫某某家中將自行車追回。
4.2020年8月12日凌晨4時許,孫某某行至樂陵市**路,將被害人宋某乙停放在阜平胡同內的一輛山地自行車盜走,之后將該山地自行車以20元的價格賣給一個串鄉(xiāng)收廢品的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等的陳述;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樂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陵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建宇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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