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3196********,漢族,文盲,無業(yè),住許昌市建安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2019年12月23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20年1月19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5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五一路三國足道門口北側,盜竊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該位置的永源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2630元)。銷贓后自肥。
2、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向陽路光明路交叉口南10米的醉麻辣味道店門口,盜竊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該位置的愛瑪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2588元)。銷贓后自肥。
3、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解放路萬里社區(qū)門口,盜竊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該位置的綠祺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2965元)。銷贓后自肥。
4、2019年12月8日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五一路三國足道門口北側,盜竊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該位置的大陽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2477元)。銷贓后自肥。
5、2019年12月13日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五一路三國足道門口北側,盜竊被害人鞏某某停放在該位置的綠佳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1735元)。銷贓后自肥。
6、2019年12月13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五一路與光明路交叉口西100米的門面房門口,盜竊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該位置的格林豪泰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1924元)。銷贓后自肥。
7、2019年12月19日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許昌市魏都區(qū)光明路悅尚洗浴門口,盜竊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該處的屹峰牌踏板樣式電動車一輛(價值2070元)。銷贓后自肥。
被告人孫某某盜竊金額共計1638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辨認、搜查筆錄;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孫某某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昂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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