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424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通渭縣襄南鄉(xiāng)**村**社**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6日被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蘭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孫某某翻窗進入蘭州市城關區(qū)排洪南路437號出租屋內,竊得被害人馬某某DIVILEY迪威麗牌黑色雙肩包1個。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48元,破案后,贓物追回已發(fā)還被害人。
2、2020年1月20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孫某某使用木棍強行撬開門鎖后進入蘭州市城關區(qū)排洪溝33號被害人褚某某出租屋內,竊得被害人褚某某現金人民幣600元、“光貓”1臺(品牌不詳)、“機頂盒”1臺(品牌不詳)、云煙1盒、花卷6個、橘子若干。作案后,部分贓物丟棄。破案后,追回部分贓物,已發(fā)還被害人。
3、2020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蘭州市城關區(qū)雁灘北路2175號門口,竊得被害人蔣某某停放于巷道內的巨龍牌紅色兩輪電動車1輛。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190元。作案后,贓物變賣。破案后,贓款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褚某某、馬某某、蔣某某的陳述;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取款憑證、抓獲經過等書證;4.物證照片;5.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照片;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額為1938元;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月以下依法處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溫志新
書記員:蘆鑫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蘭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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