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217號
被告人孫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31973********,漢族,中專文化,務(wù)工,戶籍地為天津市河西區(qū)**胡同**號,現(xiàn)住天津市西青區(qū)**街**園**號樓**門**號。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盜竊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盜竊罪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孫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街**號樓**號被害人劉某某家中做保姆期間,趁人不備,竊取被害人劉某某存放在臥室的一條“施華洛世奇”牌手鏈、一條定制純金鑲嵌鉆石手鏈、一條“卡地亞”牌高仿項鏈、一條“梵克雅寶”牌項鏈并藏匿于其家中。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物品的價格共計人民幣28353.33元。
2019年12月16日1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上述地點,趁人不備,竊取被害人劉某某存放在臥室衣柜內(nèi)的現(xiàn)金人民幣2100元、一件翡翠掛件,后被被害人劉某某當場發(fā)現(xiàn)并報警。經(jīng)鑒定,被盜翡翠掛件的價格為人民幣1400元。后被告人孫某某被民警當場抓獲歸案。現(xiàn)被盜物品已全部返還被害人劉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辨認筆錄;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萌
檢察官助理:張逸雪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6.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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