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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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檢刑訴〔2020〕8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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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孫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031997********,漢族,安徽省銅陵市人,初中文化,家住銅陵市**區(qū)**村**棟**室。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罪時系未成年人)。2020年10月4日因毆打他人被義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罰款二百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9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被害人強某某位于義烏市**街道**區(qū)**街**號**房間內,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盜得被害人放在房間內的卡地亞手表一只(價值人民幣49500元),后將該手表以26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典當行?,F(xiàn)被告人孫某某已經將手表贖回還給被害人強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孫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晚接到派出所民警電話后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人口信息,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登記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
2.證人證言:證人夏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強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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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喻鈴瑛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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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義烏市**區(qū)**街**號**室,聯(lián)系方式:18256******。
2.隨案移送電子卷宗。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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