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一部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133197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陜西省渭南市富平縣**鎮(zhèn)**村**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富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富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2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孫某甲在其家中,與前來討要債務的被害人雒某甲產(chǎn)生言語沖突,繼而引起廝打,在其家門外,被告人孫某甲踢踹被害人雒某甲左腿,導致雒某甲受傷。經(jīng)陜西省富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雒某甲左側脛腓骨骨折屬輕傷一級,雒某甲左足損傷屬輕傷二級,雒某甲左側第2肋骨骨折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案件來源、戶籍證明、收條、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孫某乙、雒某乙、雒某丙、劉某某等人證言;被害人雒某甲陳述;被告人孫某甲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有期徒刑**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曉東
檢察官助理:楊???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35383****。
2.案卷4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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