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長天檢訴刑訴〔2018〕1007號
被告人孫某某,曾用名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723199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常德市澧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關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和其同事曹某某、劉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均另案處理)在本市天心區(qū)**路**商務樓**樓門口與該商務樓保安郭某某和吳某某、余某某(均另案處理)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并引發(fā)肢體沖突,雙方互相打架斗毆,在斗毆的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拿起路邊的一個鐵墩子朝被害人郭某某左腿打去,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左腓骨骨折,經鑒定,其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公安機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郭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幣80000元,被害人郭某某對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照片、湖南財貿醫(yī)院病歷本、收據、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戶籍資料等;2、證人證言:證人余某某、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被告人孫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審理期間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
3、被告人孫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并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且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利軍
2018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孫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聯系電話1587360****;
2、移送案卷材料、證據2冊、光盤2張;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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