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曾都檢刑訴〔2019〕560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1196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隨州市曾都區(qū)**居委會**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執(zhí)行。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某及妻子夏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夫婦系兒女親家,雙方因家庭瑣事關系不睦。2019年5月31日早上,孫某某、夏某某夫婦來到隨州市城區(qū)**小區(qū)等候張某某、徐某某夫婦,欲向二人“討個說法”。6時許,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著徐某某行至該小區(qū)門口。孫某某見狀,即上前將三輪車推倒,并持隨身攜帶的裝有硬物的編織袋對張某某進行毆打,期間,徐某某上前欲將張某某拉開,孫某某又持編織袋對徐某某進行毆打,將張某某、徐某某二人致傷。
經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徐某某脾臟破裂摘除,屬重傷二級;被鑒定人張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2019年9月11日,武漢鐵路公安處武昌車站派出所民警在武昌火車站開展查緝工作時,發(fā)現(xiàn)網上在逃人員孫某某,隨即傳喚其至武昌車站派出所接受審查。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孫某某的家屬已代為向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0000元,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對孫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孫某某和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的個人身份信息、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夏某某、廖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的陳述;4.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隨中法司鑒(2019)臨鑒字第0975、0974號];5.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因家庭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汪玲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787177****、15871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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