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18〕1853號
被告人孫付剛,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深圳市無固定職業(yè),家住河南省駐馬店市**縣**鎮(zhèn)**街***號,暫住深圳市鹽田區(qū)**街道*村****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于2015年9月8日刑滿釋放?,F(xiàn)因?qū)め呑淌孪右桑?018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付剛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2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付剛受朋友邀約來到本市福田區(qū)**村“****”***包間唱歌消遣,期間與曾某甲因瑣事發(fā)生言語沖突。被告人孫付剛借故生非,通過電話聯(lián)系多名男子來到該包間毆打被害人曾某甲。被告人孫付剛持一把匕首欲刺向被害人曾某甲時,被被害人曾某乙、陳某某、楊某某拉開,被害人曾某甲則趁機逃脫。被害人曾某乙、陳某某和楊某某在勸架過程中被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楊某某、曾某乙、陳某某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孫付剛來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強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跡情況查詢、被害人病歷和傷情照片、視頻信息研判通報、到案經(jīng)過;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曾某甲和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曾某乙、陳某某和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孫付剛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傷情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照片等;7.視頻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和截圖(涉案光盤貳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付剛無視國家法律,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付剛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故意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付剛在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孫付剛家屬在案發(fā)后積極主動賠償且獲取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孫付剛四個月以上八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聯(lián)振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孫付剛現(xiàn)被羈押在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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