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開檢一部刑訴〔2020〕375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6199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河南省夏邑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飲酒后至南京市江寧區(qū)殷富街路邊,使用木棍砸、腳踢等方式,無故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蘇H1****號小型轎車引擎蓋、前擋風玻璃、右前大燈等部位損壞。經鑒定,上述部位損失價格為人民幣8974元。
被告人孫某某在案發(fā)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殷某某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江寧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孫某某的辨認筆錄等筆錄;
7.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依法調取的現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勝男
檢察官助理:朱??愷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系方式13037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光盤1張;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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