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孫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黑孫檢訴刑訴〔2020〕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6231974********,蒙古族,大學文化程度,黑龍江省**市**監(jiān)獄監(jiān)區(qū)長。住黑龍江省**監(jiān)獄家屬區(qū)**單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受賄被孫某某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1月9因涉嫌受賄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受賄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孫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孫某某受賄一案由孫某某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調查機關于2020年4月2日補充調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2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負責**監(jiān)獄病犯監(jiān)區(qū)工作和擔任病犯監(jiān)區(qū)監(jiān)區(qū)長。
1.2013年的一天,董某甲(2011年5月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11年11月2日在呼蘭監(jiān)獄服刑)的父親董某乙和汪某某(另案處理)在交往過程中得知汪某某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很“寬敞”和監(jiān)獄方很熟,汪某某表示能找監(jiān)獄干警照顧董某甲。2014年6月20日,董某甲被調到**監(jiān)獄病犯監(jiān)區(qū)服刑。
汪某某通過在**病犯監(jiān)區(qū)服刑過的人員李某甲(另案處理)找過被告人孫某某,請求孫某某照顧董某甲。孫某某作為病犯監(jiān)區(qū)監(jiān)區(qū)長安排董某甲做一些“輕活”,并讓董某甲任病犯監(jiān)區(qū)208室寢室長。過了一段時間后,李某甲給孫某某打電話說董某甲身體不舒服想要外出看病,2014年10月16日,孫某某安排**監(jiān)獄醫(yī)院醫(yī)生劉旭填寫《罪犯外出就醫(yī)審批表》。2014年10月17日,孫某某帶領**監(jiān)獄醫(yī)院干警蘭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押送董某甲到**第一人民醫(yī)院就診。2014年11月26日,汪某某開車(黑色凌志570)和李某甲從哈爾濱市來到**市,到達孫某某家樓下后,汪某某在車里取出人民幣50,000.00元,讓李某甲送到孫某某家里,李某甲給孫某某打電話得知孫某某妻子在家中,便在樓下等孫某某,孫某某下樓后到車內后排坐著,汪某某坐在主駕位,李某甲坐在副駕位,李某甲將人民幣50,000.00元給孫某某,請孫某某照顧董某甲,孫某某當時說不要,就要下車,李某甲將孫某某拉回車內,把50,000.00元交給孫某某。孫某某將錢收下,并讓汪某某和李某甲開車到**市政府附近后獨自下車,隨后到**市金隆商廈樓下工商銀行將50,000.00元存入孫戈(孫某某大哥)賬號為xxxx9的工商銀行卡中,此款被孫某某用于個人消費。
2. 2013年5月,**監(jiān)獄病犯監(jiān)區(qū)犯人崔某某為了在病犯監(jiān)區(qū)調換收拾衛(wèi)生間等較輕工種,在被告人孫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孫某某人民幣5,000.00元。
2018年11月開始,被告人孫某某再次擔任**病犯監(jiān)區(qū)監(jiān)區(qū)長。2019年1月春節(jié)之前,病犯監(jiān)區(qū)的犯人劉某某、鄭某某、褚某某為了在日常管理中孫某某不為難自己和得到孫某某的照顧,分別到孫某某的辦公室給孫某某送錢,其中,劉某某送給孫某某人民幣10,000.00元,鄭某某送給孫某某人民幣10.000.00元,褚某某送給孫某某人民幣5,000.00元。
3.2016年11月,黑河市檢察院調取審查犯人楊某甲(華山監(jiān)獄服刑)減刑卷宗,楊某甲弟弟楊某乙(別名小秋)害怕楊某甲減刑的事情出問題,便找到被告人孫某某讓其幫忙疏通關系,孫某某以疏通關系為由向楊某乙提出需要人民幣1萬多元費用。2016年11月13日,楊某乙讓楊某甲妻子李紅云給孫某某名下賬號xxxx8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3,000.00元,此款被孫某某用于個人消費。
綜上,被告人孫某某在負責**病犯監(jiān)區(qū)管理工作和擔任病犯監(jiān)區(qū)監(jiān)區(qū)長及其他職務期間,收受服刑犯人及家屬賄賂款人民幣共計93,000.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經退繳。
經調查,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孫某某監(jiān)察委員會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孫某某的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說明、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款物清單及匯款憑證、董某甲檔案;
2.證人鄭某某、褚某某、董某乙等的證言;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孫某某應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黑龍江省孫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輝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羈押于孫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名單。
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務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法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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