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一部刑訴〔2021〕Z35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2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出生地河南省桐柏縣,戶籍地河南省桐柏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羅源縣**鎮(zhèn)**宿舍。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羅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羅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羅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23時29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閩AR****小型普通客車途經(jīng)羅源縣松山鎮(zhèn)濱海新城金源大橋時被羅源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酒精含量呼氣測試,測試結(jié)果為143mg/100ml,民警隨即將孫某某帶到羅源縣醫(yī)院抽取血樣并依法送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2mg/100ml血,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孫某某的戶籍證明材料、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前科刑事判決書、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單及呼氣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現(xiàn)場查獲照片、駕駛證及行駛證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羅公(松山)現(xiàn)檢字[2020]第60號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福建正中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正中司鑒所[2020]醇鑒字第233號);
4.勘驗等筆錄:現(xiàn)場調(diào)查記錄;
5.其它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羅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軍輝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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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span>福建省羅源縣**鎮(zhèn)**宿舍;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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