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秦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秦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522199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秦安縣,住甘肅省天水市秦安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甘肅省秦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2020年9月21日決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甘肅省天水市秦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秦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8時許,孫某某無證駕駛甘E*****號輕型貨車在秦安縣興國鎮(zhèn)街泉街金蘭燒烤一分店門口路段,與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后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孫某某的酒精含量進行了測試,其含量為239.3mg/100ml,后經甘肅中泰司法鑒定所對孫某某血樣進行了檢驗鑒定,從所送孫某某血中檢出酒精成份,其含量為220.12mg/100ml,孫某某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傷,秦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秦公交認字[2020]第1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物證、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陳述、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形成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首到案,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秦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永紅
檢察官助理:王文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孫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秦安縣**鎮(zhèn)**小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8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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