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陸檢一部刑訴〔2020〕514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81981********,漢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某某,住陸某某**鎮(zhèn)**村委**組**號,未受過刑事處罰。
本案由陸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時35分,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云******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陸某某城朝陽街第二人民醫(yī)院路口時被陸某某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孫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0.42mg/100ml。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證明、查獲經過、到案經過;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孫某某具備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培林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508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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