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富檢訴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90041975********,漢族,大學??莆幕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富錦市**鎮(zhèn)**村**組,住富錦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1月6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黑龍江省富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1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富錦市民華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富錦市石油車隊北側(cè)時,被富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孫某某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車流量檢測說明、駕駛員信息查詢單等;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在偵查環(huán)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一個月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連博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住富錦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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