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詔檢一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4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東山縣**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詔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詔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家中飲酒后無證駕駛自家二輪摩托車前往詔安縣**鄉(xiāng)**村吳某某家中。在吳某某家中,孫某某再次飲酒后駕駛摩托車回家,當晚23時10分許途經(jīng)詔安縣梅洲鄉(xiāng)環(huán)城南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駕駛的摩托車懸掛車牌副牌3****系套用他人機動車車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涉案摩托車、車牌物證;3.證人吳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福建誠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6.詔安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調(diào)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詔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喜林
檢察官助理:許煒坡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在龍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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