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槐蔭檢一部刑訴〔2020〕423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211985********,漢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地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路**號,住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2014年7月2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1月23日,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時47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濟南市槐蔭區(qū)齊魯大道橋由北向南行駛至南下橋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孫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7.4±7.9mg/100ml,達到醉酒值。
經查詢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被告人孫某某在本次醉酒駕駛機車被查獲時機動車駕駛證已被吊銷,發(fā)現孫某某在本次醉酒駕車被查獲之前于2014年7月2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有因酒后駕車受處罰的記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返還涉案車輛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抓獲經過及到案證明,前科證據材料等;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至兩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泰山
檢察員:?周?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被取保候審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其中,偵查卷宗2冊,檢察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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