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鹿檢一部刑訴〔2020〕722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縣**鎮(zhèn)**村**村**組**號,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某區(qū)**鎮(zhèn)**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飲酒后駕駛湘A*****號小型轎車,沿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大寨路行駛至石銅路與永壁西街交口處時,被警務站民警查獲,經鑒定,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達175.2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現(xiàn)場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被查獲,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達175.29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樹良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8573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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