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檢一部刑訴〔2020〕302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02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住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決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14時20分,酒后、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guī)定期限檢驗的魯******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張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張博路昆侖廣場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孫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94mg/100ml。后辦案民警將其帶至淄川區(qū)醫(yī)院提取血樣。經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85.3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電子檔案、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山東交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電子證據:查獲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無駕駛資格上道路行駛,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零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孔瑤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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