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屏檢一部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漢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91986********,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省屏山縣人,戶籍地四川省屏山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屏山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屏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屏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時30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云C*****號小型客車從屏山縣屏山鎮(zhèn)大成小區(qū)往屏山縣屏山鎮(zhèn)北斗小區(qū)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屏山鎮(zhèn)學苑街小學外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抽血送檢,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233.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客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屏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冬梅
檢察官助理:顏延雄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住屏山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樓**號.
????2.案卷材料2冊,散頁材料1頁,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