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一部刑訴〔2020〕138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65********,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臨沂市人,無業(yè),戶籍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街道廟**村**號,現(xiàn)住**村。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當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紅色電動三輪車,行駛至臨沂市蘭山區(qū)**路交匯南3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孫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系機動車,孫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8.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鑒定意見;書證;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理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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