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802196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元壩區(qū),住四川省廣元市元壩區(qū)**路**號附**號,廣元市昭化區(qū)**鄉(xiāng)小學教師。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廣元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元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孫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元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622223200********。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廣元市利州區(qū)**建材經營部刷卡透支的方式套現人民幣15萬元,套現資金全部用于歸還借款和個人消費。后被告人孫某某于2018年6月開始違約,經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元分行多次電話、短信催收,其仍未歸還透支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9日,共有透支本金129756.30元,利息違約金20509.57元,本息共計150265.8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交易明細等;2.證人證言: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透支本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個月,罰金十萬,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馬明曦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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