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301996********,漢族,中專文化,自由職業(yè),出生地:江蘇省盱眙縣,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鎮(zhèn)**村**組**號,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5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蘇A1****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玄某某經(jīng)五立交由南向北行駛至玄武大道上橋匝道口附近時,撞到前方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翟某某。經(jīng)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翟某某脾破裂,構成重傷二級。事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將翟某某送往醫(yī)院后逃逸。
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認定,被告人孫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翟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次日,被告人孫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翟某某,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疾病診斷證明書、CT急診檢查報告、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諒解書、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張某甲、李某某、蔡某某、楊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張某乙、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翟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金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南京市棲霞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3913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206頁。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隨案移送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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