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195號
被告人孫某某,曾用名孫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4061995********,漢族,初中文化,某快遞公司濟寧第*部快遞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鎮(zhèn)**村,現住地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8時01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魯******輕型廂式貨車沿濟寧市寧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濟寧高新區(qū)柳行街道某村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曹某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致使曹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某無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孫某某與曹某某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調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2.證人朱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玉昌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村,聯(lián)系電話:15562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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