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一部刑訴〔2020〕354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29241968********,漢族,初中畢業(yè),務農(nóng),住南陽市宛城區(qū)**鄉(xiāng)**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時51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豫RWL5**號(已達到報廢標準)豪爵鈴木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南陽市濱河路東側非機動車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張衡路T形交叉口處時,與自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翟某某相撞,造成翟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孫某某駕車逃逸。經(jīng)南陽溯源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翟某某重型顱腦損傷已構成重傷二級。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責任認定:孫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2、證人孫某某、張某某、史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陳述;4、傷情鑒定報告;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南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7、身份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已報廢的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東翔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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