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登檢一部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251975********,漢族,初中畢業(yè),戶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陽辦事處**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豫******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沿河南省登封市陽城工業(yè)區(qū)鄉(xiāng)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陽城工業(yè)區(qū)衛(wèi)生院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牛某某相撞,致牛某某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牛某某系被較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孫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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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苗永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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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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