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654號
被告人孫某某(綽號“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3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張家港市**鎮(zhèn)**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該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1251977********,漢族,中專文化,江蘇**集團外包員工,住張家港市**鎮(zhèn)**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浠水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20日被該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10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經事先預謀,在位于張家港市**鎮(zhèn)**小區(qū)**幢**車庫的“**理發(fā)店”門口,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抓煙機2臺,以投幣抓取香煙模型的方式進行退幣結算,由被告人孫某某負責提供抓煙機,由被告人郭某某負責退幣結算,違法所得累計達人民幣6800元。經鑒定,查扣的2臺抓煙機均為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均退出違法所得。
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煙機(照片);
2.扣押物品清單;
3.證人高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張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
6.張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予以判處。
此致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建坤
檢察官助理:沈立珺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郭某某現均在其住處候審;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