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黑哈鐵檢一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07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街**號)。2019年8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2211977********,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網(wǎng)格**,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街**號**棟**單元**室。2019年8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021972********,回族,高中文化,系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服務中心**,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路**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街**號**單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偵查終結,并經(jīng)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以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楊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孫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由王某甲和楊某某分別向?qū)O某甲提供聯(lián)通手機空白卡板及開卡使用的工號,由孫某甲通過微信聯(lián)系網(wǎng)絡賣家非法購買公民身份信息,并將上述開卡工號提供給網(wǎng)絡賣家,由網(wǎng)絡賣家通過破解后的聯(lián)通公司“碼上購”等開卡軟件,將孫某甲非法購買的公民身份信息錄入其提供的工號內(nèi),實現(xiàn)開通手機卡,后孫某甲通過出售開通成功的手機卡牟利,王某甲、楊某某通過上述開通手機卡充值后聯(lián)通公司獎勵傭金牟利。期間,被告人王某甲還單獨或者伙同孫某甲通過上述方式,向網(wǎng)絡賣家購買公民身份信息,開通手機卡后出售牟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孫某甲通過網(wǎng)絡向張某某、金某某等人,共計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33,593條,并分別利用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等人提供的手機空白卡板及工號,將手機卡開通后出售給王某乙等人,共計非法獲利40萬余元。王某甲及楊某某在明知孫某甲系在網(wǎng)絡上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開通手機卡的情況下,仍分別向?qū)O某甲提供手機空白卡板及工號,其中,王某甲向?qū)O某甲提供手機空白卡板10,518張,合計非法錄入公民個人信息10,518條,王某甲從中通過獲取傭金的方式非法獲利15萬余元;楊某某向?qū)O某甲提供手機空白卡板15,092張,合計非法錄入公民個人信息15,092條,楊某某從中通過獲取傭金及獎金的方式,非法獲利8萬余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過網(wǎng)絡向金某某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53條,用于開通手機卡出售獲利。
3.?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與石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后,由王某甲向石某某提供手機空白卡板及工號,由石某某在網(wǎng)絡上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開通手機卡出售獲利。期間,王某甲向石某某提供手機空白卡板共計4,240余張,合計非法錄入公民個人信息4,240余條,王某甲從中通過獲取傭金的方式,非法獲利3萬余元。2019年2月,王某甲通過石某某在馮某甲處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700條用于開通手機卡出售獲利。
4.?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孫某甲從張某某處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7,038條用于開通手機卡,后王某甲將上述手機卡出售給河南省的馮某乙等人,共計非法獲利5萬余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過網(wǎng)絡向微信名為“****”的人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939條,用于開通手機卡出售獲利。
綜上,被告人孫某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40,631條,利用其中部分公民個人信息開通手機卡出售,非法獲利40萬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單獨及伙同孫某甲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共計23,480余條,通過獲取傭金及出售手機卡的方式,共計非法獲利23萬余元,被告人楊某某伙同孫某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5,092條,通過獲取傭金的方式,共計非法獲利8萬余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孫某甲于2019年8月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西站抓獲;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手機、電腦、手機卡、身份證讀卡器等照片;
2.?書證銀行、微信轉賬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電話記錄、快遞信息、代收貨款詳情單、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文件、歸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
3.?證人張某某、石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孫某乙、沈某某、孫某丙、孫某丁、魏某某、周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報告;
6.?記錄公安機關依法搜查孫某甲、王某甲住處的搜查筆錄,公安機關對相關涉案物品進行扣押、清點的扣押、清單筆錄,公安機關對涉案電腦內(nèi)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檢查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公安機關對涉案聊天記錄進行提取的提取筆錄,被告人孫某甲對王某甲等人進行辨認的筆錄;
7.?記載涉案相關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明細以及公安機關依法從聯(lián)通公司調(diào)取的涉案手機卡開通情況等電子數(shù)據(jù)的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楊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部分犯罪中,被告人孫某甲分別與王某甲、楊某某構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甲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張華軍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拾伍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隨案移送證據(jù)光碟33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