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二部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孫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5241993********,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饒河縣,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饒河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峨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經云南省峨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云南省峨山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王濤,云南登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峨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峨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于2020年3月2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孫某受人指使、雇傭攜帶毒品從緬甸到普洱后,乘坐車牌號為云A*****的福迪牌白色越野車前往昆明。次日2時34分,當該車行至昆磨高速公路元江縣青龍廠路段時被查獲,查緝民警當場從孫某所攜帶的行李箱底部及行李箱內的兩個鐵皮罐頭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計凈重3019克。經鑒定,送檢樣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毒品甲基苯丙胺、行李箱、鐵皮罐頭;2.書證:戶口證明、稱量筆錄、毒品移交清單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孫某供述和辯解;4.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薛某某的證言;5.鑒定意見:毒品檢驗報告;6.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涉案手機檢驗報告、抓獲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走私、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3019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受人指使、雇傭走私、運輸毒品,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斌
??????檢察官助理:余帆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現羈押于峨山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光盤八張。
3.隨案移送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本案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19克現存于玉溪市公安局,其余涉案物品隨案移送(詳見移送清單),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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