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舒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孔繼海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舒蘭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舒蘭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舒蘭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舒蘭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1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24時許,被告人孔繼海在舒蘭市吉舒街一馬路鳳緣浴池303室,與被害人李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被害人李某某用手掌擊打被告人孔繼海面部幾下,被告人孔繼海離開浴池后返回,用拳頭擊打李某某面部兩下,致李某某受傷。經(jīng)舒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鼻部外傷已構(gòu)成輕傷二級。被告人孔繼海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法律處罰,但未能賠償被害人損失,未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guān)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偵查終結(jié)、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卡信息、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孔繼海對其故意傷害事實的供述與辯解;
5.舒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舒)公(刑技)鑒(法臨)字[2019]059號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孔繼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繼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孔繼海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新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罰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郭子龍
附:
1.被告人孔繼?,F(xiàn)羈押于舒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附頁21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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