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二部刑訴〔2020〕1561號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2811989********,漢族,碩士研究生,**基金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蘇省江陰市**鎮(zhèn)**路**號(戶籍地為江蘇省江陰市**鎮(zhèn)**村**村**號)。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2日因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于2020年3月6日22時36分,醉酒后駕駛蘇B****N小型轎車在江陰市芙蓉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梅園轉盤叉口西側地段時,車輛前部撞到芙蓉大道南側機非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孔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鑒定,被告人孔某某案發(fā)時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93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了事故另一方損失,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檢驗報告;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樣本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
?檢察員:呂英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江陰市**鎮(zhèn)**路**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