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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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檢刑刑訴〔2020〕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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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051976********,漢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賈某某**小區(qū)**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時2分許,被告人孔某某駕駛蘇CC****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206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山發(fā)建材有限公司處,右轉彎駛出道路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尹某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尹某甲當場死亡。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賈大隊認定:孔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尹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顱崩裂合并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尹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賈汪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賈汪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孔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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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閆俊景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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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孔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宗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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